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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的8起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文章来源:执法局   作者:hxsgtj   添加时间:2016-10-08 09:14   浏览量: 次

 

2014年、2015年,国土资源部先后挂牌督办了8起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目前,相关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已依法依规作出处理。现通报如下:

  一、河北省石家庄市乐城创意国际贸易城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2014年6月,石家庄市乐城创意国际贸易城开发有限公司超出批准面积,违法占用长安区西兆通村和东兆通村土地529.66亩(耕地445.03亩)建设国际贸易城项目。

  对上述违法占地行为,长安区国土资源分局进行立案查处,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649.79万元。罚款已全部缴纳,对其他未履行的行政处罚事项,长安区国土资源分局已申请长安区法院强制执行,长安区法院已受理。该公司因涉嫌构成破坏农用地罪,长安区国土资源分局已将该案移送长安区公安分局,长安区公安分局已立案。

  河北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决定对时任项目建设总牵头人长安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袁捷才诫勉谈话,决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事宜的长安区西兆通镇原党委书记、现长安区民政局局长苏电平行政警告处分,西兆通村党支部书记张风新、东兆通村党支部书记张新国、时任西兆通镇城管中队长刘东党内警告处分。

  二、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昌茂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

  2015年4月,五寨县昌茂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占用五寨县前所乡南坪村土地491.76亩(耕地431.48亩)建设仓储油库项目,其中363.74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上述违法占地行为,五寨县国土资源局进行立案查处,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没收、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302.68万元。罚款已全部缴纳,190.76亩土地已恢复耕种条件,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移交给县财政部门,拆除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昌茂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涉嫌构成破坏农用地罪,五寨县公安局已对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张爱明刑事拘留。

  山西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决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前所乡南坪村包村副科级干部段锦明党内警告处分,南坪村党支部书记李友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南坪村村委会主任李俊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对忻州市政府、五寨县政府和五寨县县长张宇光、副县长杨润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贾兴华进行警示约谈;五寨县政府、五寨县副县长杨润平书面检查。

  三、山西省运城市空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违法征地、批地案

  2005年上半年,山西省运城市民航局(运城空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前身)在未依法履行征地报批手续、实施征地公告、听证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违法征收盐湖区上王村1368.22亩土地。

  2006年8月,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供地手续的情况下,运城空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成运城经济开发区土地分局为运城市晋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上述土地中287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用途为工业用地。2012年,运城空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李明造承诺将该宗土地的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2013年6月至10月,运城市关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吉国瑞伪造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相继办理了“学府名都”项目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13年3月,运城市关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宗土地上建设“学府名都”商品房项目,占地262.01亩(耕地256.23亩)。其中,已建成住宅占地147.38亩,其余114.63亩土地未建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上述违法征地、批地行为,运城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已撤销征地的有关协议、决议、纪要等文件,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照,涉及的土地已收回,未建设的114.63亩土地已复耕、退回原村集体。

  山西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决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运城空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李明造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运城空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发展改革局局长陈建荣、城建局局长杨军林行政记过处分,运城空港经济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副局长王翔、城建局副局长武文斌、规划局副局长孔祥晶、李科、武凯明行政警告处分;运城市关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吉国瑞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嫌构成犯罪,已被移送运城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依法处理;运城经济开发区土地分局原局长康自修于2007年因违规发证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违法征地、占地案

  2013年10月,滁州市美好新滁城建设指挥部科教园区建设办公室(后并入琅琊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未经批准,违法征收南谯区腰铺镇梅铺村集体土地402.339亩建设“农中花源”项目。

  2014年6月,琅琊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开始场地平整。2015年3月,开始项目建设。“农中花源”项目共违法占地341.5亩,其中313.5亩为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28亩为国有建设用地。房屋、道路占地34.14亩(耕地27.92亩),绿化苗木和花卉种植占地307.36亩(耕地227.28亩)。

  对上述违法征地、占地行为,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已作出决定,征地补偿协议无效,责成琅琊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将违法征收的402.339亩集体土地全部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违法占用的28亩国有建设用地退还滁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397.8万元。

  安徽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决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原科教园区办公室副主任(未设主任)、现琅琊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副主任、“农中花源”项目负责人张秀明行政记过处分,腰铺镇镇长杨建林行政记过处分,腰铺镇分管土地的副镇长陶伦春行政记大过处分,腰铺镇梅铺村村委会主任孙林余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时任美好新滁城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琅琊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原主任黄修玉因经济犯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郑州现代农业示范区13家企业违法占地案

  2013年5月至8月,郑州现代农业示范区内13家企业,未经用地批准,违法占地547.49亩(耕地80.06亩)建设办公楼、专家公寓、科研中心、温泉酒店、餐厅等。

  对上述违法占地行为,中牟县国土资源局进行立案查处,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拆除、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1340.62万元。罚款已全部缴纳,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移交中牟县财政局,拆除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申请中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南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决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中牟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郑州现代农业示范区党工委书记、主任张书勤行政警告处分,中牟县农委主任、党组书记、郑州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樊守峰行政记过处分,郑州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李援朝行政记大过处分,原郑州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总工程师、现中牟县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段军领行政记大过处分,原中牟县规划局副局长、现中牟县城乡规划局正科级干部李仙枝行政记过处分,原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现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副科级干部郭光明行政记过处分。中牟县政府向郑州市政府书面检查。

  六、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经济开发区违法征地案

  2014年2月,遵义市红花岗区工业经济局与深溪镇永安村委会、深溪镇政府签订征地协议,违法征收深溪镇永安村集体土地545.6亩,为汉丰公司建厂房、亿众公司建厂房及红花岗经济开发区建道路提供土地151.8亩。

  2014年5月,遵义市红花岗经济开发区南关镇政府与金华村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违法征收金华村集体土地255.6亩。2015年1月,湘江公司在上述土地上动工建设标准化厂房,占地250.19亩(耕地186.35亩)。

  对上述违法征地行为,遵义市国土资源局已作出决定,征地协议无效,责令汉丰公司、亿众公司、红花岗区工业经济局、湘江公司退还占用的土地。

  贵州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决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红花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张信勇党内警告处分,时任南关镇政府镇长赵芝文、深溪镇政府镇长杨显忠行政警告处分。对红花岗区工业经济局局长於飞进行了约谈,对红花岗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朱轶星进行了提醒谈话。

  七、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政府违法批地、天水中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案

  2010年2月至6月,天水市秦州区政府先后四次违法批准天水中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采矿临时用地283.6亩(耕地151.68亩)。临时用地期满后,该公司未经批准继续占用。2014年7月,该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占地201.5亩(耕地119.2亩)采矿。2015年4月,秦州区政府违法批准该公司上述范围采矿临时用地424.6亩(耕地220.78亩)。

  对秦州区政府违法批地行为,秦州区政府已撤销临时用地批复文件,收回公司占用的424.6亩土地。对天水中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行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已责令其退还违法占用的424.6亩土地,进行复垦,罚款185.6万元。

  甘肃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决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秦州区政府原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区长顾应存行政警告处分,秦州区关子镇镇长赵维斌行政警告处分,秦州区关子镇分管副镇长宋效武行政记过处分。甘肃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决定给予有关责任人政纪处分: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秦州分局局长魏继增行政警告处分,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秦州分局分管副局长张继仓行政记过处分。天水中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决定给予矿山分厂厂长李敦信、副厂长龚培林免职处理。秦州区政府向天水市政府书面检查。

  八、陕西省榆林市华瑞郝家梁矿业有限公司违法采矿、违法占地案

  2011年4月,榆林市华瑞郝家梁矿业有限公司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及用地手续,动工建设郝家梁煤矿。项目建设期间,榆林市和榆阳区国土资源部门先后20余次责令其停止违法采矿、违法占地行为,该公司拒不停止,并销售煤炭19600吨,违法所得106.5848万元。

  对上述违法采矿、违法占地行为,榆林市和榆阳区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立案查处,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开采,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没收违法所得106.5848万元,罚款69.5109万元。

  陕西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决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榆林市华瑞郝家梁矿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斌行政记大过处分,公司总经理郭世胜行政记过处分,榆林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一大队副队长徐大智、榆林市国土资源局榆阳分局副局长赵仕飞、榆阳区煤炭局副局长艾绍元、榆阳区麻黄梁镇政府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关鹏飞(副科级)行政警告处分;决定对榆阳区煤炭局局长张建华诫勉谈话;解除郝家梁煤矿安全矿长李洪渠和该矿总工程师郭永胜的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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