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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庄镇涧头村村民郭**非法占地建养殖场

文章来源:bet288   作者:hxsgtj   添加时间:2015-12-10 09:50   浏览量: 次

2015年6月4日,我局决定对孟庄镇涧头村村民郭**非法占地建养殖场一案立案查处.

当事人:郭**、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年57岁、系河南省辉县市孟庄镇涧头村村民。

经查,2013年夏天,**未经依法批准在辉县市孟庄镇涧头村村东占用土地980平方米(合1.47亩)扩建养殖场,无合法用地手续,目前已建成。该宗占地地类为一般耕地,不符合孟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第六十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形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之规定和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处罚标准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郭**非法占用980平方米(合1.47亩)土地为轻微违法行为,应当对其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980平方米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其在非法占用的980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其非法占用的98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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