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国土监字(2013)039号
当事人:XXX,男,40岁,X族,系XXX镇XX街村村民。
经查,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于2006年占用本村村西XXX平方米(合XX亩)建墓碑厂。经现场勘测,该宗占地不符合XX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一般耕地。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形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此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XXX平方米土地;
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X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你非法占用的XXX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计人民币XXXX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非税收入大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新乡市国土资源局或辉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辉县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你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