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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6]第04号

文章来源:bet288   作者:hxsgtj   添加时间:2016-04-26 11:03   浏览量: 次

辉县市2015年度第六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已经省政府以豫政土[2016]464号批复,同意我市征收洪洲乡新乡庄村集体耕地3.9939公顷、其他农用地0.0586公顷、未利用地0.6933公顷,百泉镇赵庄村集体耕地0.1626公顷,城关镇办事处吕巷村集体耕地0.2127公顷,共计5.1211(其中耕地4.3692公顷)公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辉县市2015年度第六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和用途

 以《勘测定界报告》确定的位置和用途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村、地类及面积

洪洲乡新乡庄村集体耕地3.9939公顷、其他农用地0.0586公顷、未利用地0.6933公顷,百泉镇赵庄村集体耕地0.1626公顷,城关镇办事处吕巷村集体耕地0.2127公顷,共计5.1211(其中耕地4.3692公顷)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依据《河南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政〔201311号文件规定:洪洲乡新乡庄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3万元/亩,社会保障费0.479万元/亩;百泉镇赵庄、城关办事处吕巷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46万元/亩,社会保障费0.7975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作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1〕95号据实补偿 。

 五、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

   (一)货币安置

  由辉县市人民政府指导并监督被征地单位,依法依规分配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

  (二)社保安置

严格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由社保部门负责统一使用,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具体社会保障措施由社保部门负责落实。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bet288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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