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2015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已经省政府以豫政土[2016]462号批复,同意我市征收胡桥办事处等4个办事处(镇)八十亩地村等8个农村集体组织集体耕地16.9562公顷,其他农用地1.0032公顷,未利用地0.0520公顷,共计18.0114公顷(其中耕地16.9562公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辉县市2015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和用途
以《勘测定界报告》确定的位置和用途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村、地类及面积
胡桥办事处八十亩地村集体耕地0.863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46公顷;所可楼村集体耕地0.0128公顷;太平庄村集体耕地0.2763公顷;孟庄镇郑屯村集体耕地0.8587公顷;薄壁镇一街村集体耕地1.4872公顷;常村镇赵凝屯村集体耕地5.6426公顷,其他农用地0.2409公顷,未利用地0.0520公顷;常东村集体耕地6.2686公顷,其他农用地0.6069公顷;古章村集体耕地1.5465公顷,其他农用地0.1308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文件规定:胡桥办事处八十亩地、所可楼、太平庄三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46万元/亩,社会保障费0.479万元/亩。薄壁一街村、常村镇赵凝屯、常东、古章四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3.8万元/亩,社会保障费0.479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作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1〕95号据实补偿 。
五、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
(一)货币安置
由辉县市人民政府指导并监督被征地单位,依法依规分配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
(二)社保安置
严格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由社保部门负责统一使用,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具体社会保障措施由社保部门负责落实。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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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