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2016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已经省政府以豫政土[2017]446号批复,同意我市征收常村镇固南、孟庄镇涧头2个村集体建设用地1.432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 和《 河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实施》的有关规定,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和用途
以《勘测定界报告》确定的位置和用途为准。
二、被征收土地村、地类及面积
常村镇固南村集体建设用地0.0575公顷;孟庄镇涧头村集体建设用地1.3748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文件规定:常村镇固南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4.95万元/亩,社会保障费0.479万元/亩;孟庄镇涧头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均为5.66万元/亩,社会保障费0.479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作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据实补偿 。
四、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
(一)货币安置
由辉县市人民政府指导并监督被征地单位,依法依规分配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
(二)社保安置
严格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由社保部门负责统一使用,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具体社会保障措施由社保部门负责落实。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辉县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